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63號原告繹品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詩晴 訴訟代理人 張哲軒 律師原告與被告維福建設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74,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