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58號上訴人即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煥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度訴字第758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505,9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6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