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36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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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3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36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雅齡 債務人蔣政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陸仟捌佰叁拾貳元,及其中貳拾柒萬零肆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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