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原侵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侵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韋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惠君
法官江宜穎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