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06號上訴人 李志賢
陳益吉 即 陳奕宇 李采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80,722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