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5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5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佩容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01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佩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3行「並於民國96年1月20日執行完畢」之記載,應予更正為「並於民國96年1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記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己利,侵占他人財物,其行可議,惟考量其所侵占財物之價額非鉅,犯罪之手段尚稱平和,且犯後坦承認罪,尚知悔悟,及對被害人造成之損害尚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建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