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573號聲請人台北縣樹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甲○○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乙○○、甲○○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票之到期日尚未屆至,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不得行使追索權,自不得依同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經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之到期日為民國100年1月24日,本件本票聲請時未屆到期日,聲請人自無從提示,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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