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9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960號債權人 黃永柳 債務人 王美枝
一、債務人王美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參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經查,債務人 陳淑惠 於民國108年4月2日經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8年度司促字第9960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8年7月17日│145,300元│108年7月31日│AB082903│├──┼─────────┼───────────┼───────────┼───────────┤│002│108年7月30日│75,000元│108年7月30日│AB082902│├──┼─────────┼───────────┼───────────┼───────────┤│003│108年8月16日│120,000元│108年8月16日│AB082894│├──┼─────────┼───────────┼───────────┼───────────┤│004│108年9月9日│145,000元│108年9月9日│AB082953│└──┴─────────┴───────────┴───────────┴───────────┘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