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二六號再抗告人甲○○選任辯護人 楊錫楨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羈押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九十七年度抗字第四○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再抗告人甲○○對於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九十六年度聲羈字第四九二號羈押裁定,提起抗告,經原審裁定駁回後,復提起再抗告。惟再抗告人已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因無羈押必要而經釋放出所,有台灣彰化看守所在監(所)或出監(所)收容人資料表在卷可稽,其再抗告已無實益,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徐昌錦法官許錦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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