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0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蒼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蒼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蒼溪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復為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所明定。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均未執行完畢,而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此有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即無不合,爰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翁靜儀【附表】受刑人蔡蒼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5日│拘役55日│拘役20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得否易服社會勞動│是│是│是│├────────┼────────┼────────┼────────┤│犯罪日期│104年4月9日│104年4月14日│103年1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速│檢察署104年度速│檢察署104年度偵│││偵字第472號│偵字第530號│字第173、847、│││││1115、1995、1996│││││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易字第26││││542號│683號│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4月29日│104年5月28日│104年8月24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易字第26││││542號│683號│0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5月28日│104年6月25日│104年9月21日│├───┴────┼────────┼────────┼────────┤│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649號│字第2555號│字第2903號││││├────────┤││││編號3至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拘役90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20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得否易服社會勞動│是│是│是│├────────┼────────┼────────┼────────┤│犯罪日期│103年11月27日│103年12月1日│104年4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73、847、│字第173、847、│字第173、847、│││1115、1995、1996│1115、1995、1996│1115、1995、1996│││號│號│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6│104年度易字第26│104年度易字第26││││0號│0號│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24日│104年8月24日│104年8月24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6│104年度易字第26│104年度易字第26││││0號│0號│0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9月21日│104年9月21日│104年9月21日│├───┴────┼────────┴────────┴────────┤│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第2903號││├──────────────────────────┤││編號3至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拘役90日│└────────┴──────────────────────────┘┌────────┬────────┬────────┬────────┐│編號│7│8│9│├────────┼────────┼────────┼────────┤│罪名│竊盜│詐欺得利│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30日│拘役50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得否易服社會勞動│是│是│是│├────────┼────────┼────────┼────────┤│犯罪日期│104年4月18日│104年2月26日│103年12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73、847、│字第173、847、│字第1255號│││1115、1995、1996│1115、1995、1996││││號│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6│104年度易字第26│104年度基簡字第││││0號│0號│12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24日│104年8月24日│104年9月21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6│104年度易字第26│104年度基簡字第││││0號│0號│1231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9月21日│104年9月21日│104年10月22日│├───┴────┼────────┴────────┼────────┤│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2903號│檢察署104年度執││├─────────────────┤第3415號│││編號3至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拘役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