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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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65號上訴人金徽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大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40,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9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