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29號聲請人 高黃奧威 (即 黃歐陽清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2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02│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03│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04│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05│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06│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07│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08│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420││├──┼───────────────┼────────────┼───┼────┼───┤│0009│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445││├──┼───────────────┼────────────┼───┼────┼───┤│0010│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471││├──┼───────────────┼────────────┼───┼────┼───┤│001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1│500││├──┼───────────────┼────────────┼───┼────┼───┤│0012│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1│706││├──┼───────────────┼────────────┼───┼────┼───┤│0013│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1│572││├──┼───────────────┼────────────┼───┼────┼───┤│0014│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0│1│404││├──┼───────────────┼────────────┼───┼────┼───┤│0015│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0│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