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1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1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菲特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龍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升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DmitryKhuzem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萬叁仟肆佰柒拾叁元叁角叁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