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225號上訴人開店一二三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安晨妤 被上訴人 詹佩瑜
楊富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5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