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99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進旺選任辯護人葉恕宏律師
葉偉翔律師被告 曾明哲
曾恆毅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15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4月6日下午3時於本院第16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解怡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