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5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523號聲請人美商甲骨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淑燕┌───────────────────────────────────────────────────────┐│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5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康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西│95年2月28日│151,955元│AU九七五四七七││││ 辛蒂瑞娜 │屯分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