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金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金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金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考量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附表編號
1至2等二罪為相同犯罪類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於合併處罰時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暨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就如附表所示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孟妘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19日│107年06月08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610號│字第1676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23號│107年度審訴字第62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6月27日│107年11月23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23號│107年度審訴字第629號│││判決││││││├────┼──────────┼──────────┼──────────┤││判決│107年07月27日│107年12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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