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千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千慧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千慧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諭知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併合處罰之,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法院雖曾就受刑人所犯數罪中之一部定其應執行之刑,倘尚有應併合處罰之他罪,仍不妨與之再定應執行之刑,此未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僅其所定之刑不得逾前定執行刑加計他罪宣告刑之總和,以符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而已,此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21號判決、103年度台抗字第674號裁定意旨可參。且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縱經執行完畢,仍得與他罪再定應執行之刑,此亦有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第2號判例意旨可參。
三、查受刑人莊千慧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且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等情,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聲請人係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雖皆為竊盜罪,犯罪類型相同,惟各罪間犯罪時間均相隔1月以上,且犯罪地點橫跨全臺南北,分布於大賣場與公司行號等不同場所,其行為態樣不同,並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杜啓帆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06月14日│106年03月09日│106年04月24日││││││├────────┼──────────┼──────────┼──────────┤││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6年度偵緝│士林地檢106年度偵緝│││第11071號│字第1134號、106年度│字第1134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135號、106│偵緝字第1135號、10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偵字第12589號│年度偵字第12589號││年度案號││(聲請意旨漏載106年│(聲請意旨漏載106年││││度偵緝字第1135號、10│度偵緝字第1135號、10││││6年度偵字第12589號│6年度偵字第12589號││││)│)│├───┬────┼──────────┼──────────┼──────────┤││││││││法院│高雄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4089號│107年度審簡字第957號│107年度審簡字第95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1月31日│107年10月31日│107年10月31日│├───┼────┼──────────┼──────────┼──────────┤││││││││法院│高雄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4089號│107年度審簡字第957號│107年度審簡字第957號││判決││││││├────┼──────────┼──────────┼──────────┤││判決│107年03月07日│107年11月26日│107年11月26日│││確定日期││││├───┴────┼──────────┼──────────┴──────────┤││1.高雄地檢107年度執│1.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2號││備註│字第3604號│2.士林地院107年度審簡字第597號判決應執行│││2.已執行完畢│有期徒刑7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