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續收字第10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續收字第10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續予收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續收字第1021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莫天虎 代理人 陳有芳 相對人即受收容人NGUYENVANTUAN(中文姓名: 阮文俊
(現在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收容所)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聲請續予收容,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VANTUAN續予收容。
理由
一、按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5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收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收容事由:1.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2.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3.受外國政府通緝;受收容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不予收容: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者,應為續予收容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亦有明文。是以,行政法院審理續予收容之聲請事件,應審查是否具備收容事由、有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及收容之必要性等,以確保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之執行,如具備收容事由,且無為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自得予收容。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收容人即相對人於民國102年9月29日持外勞居留簽證至台從事製造業技工之工作,嗣於103年8月15日自行逃逸,而於
104年2月8日經竹北分局發現相對人為逃逸外勞並由移民署依法為驅逐處分,而相對人受替代收容處分後未準時報到,於同年3月6日重新註記行方不明,並於104年11月11日復由苗栗憲兵隊會同苗栗專勤隊於苗栗縣○○鎮○○里○○路○○號旁工地查獲,在台逾期居留天數為453日,而經聲請人於104年11月11日開始暫予收容,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因相對人無相關旅行證件及費用,已由聲請人協助追討護照、籌措旅行費用及遣送相關手續,復因相對人並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且經聲請人命其覓尋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為其具保,仍無法提供相關資料,而處於聲請人無法隨時與其取得聯繫之狀態,應認非予收容無法為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之執行,且無法為收容替代處分;爰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續予收容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內政部移民署移署中 苗勤浩 字第00000000號驅逐出國處分書、內政部移民署移署中苗勤浩字第00000000號暫予收容處分書、苗栗縣專勤隊調查筆錄、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外人入出境資料等影本各乙份為證,且為相對人所不否認(見本院104年11月24日訊問筆錄),自堪信實,合先敘明。
四、經查,就相對人是否具備收容事由部分,因本件相對人係於102年9月29日持外勞居留簽證至來台從事製造業技工之工作,嗣於103年8月15日自行逃逸,並於104年2月8日由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查獲,並受新竹縣專勤隊辦理具保在外,惟相對人未準時報到而為重新註記行方不明,後復於104年11月11日由苗栗憲兵隊會同苗栗專勤隊查獲,逃逸期間並於苗栗竹南打零工,且居無定所,此為相對人所不爭執(見〔單位〕調查筆錄、本院104年11月24日訊問筆錄),自足認相對人確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之情事,而具收容事由;次查,就相對人有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所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經本院依職權詢問相對人後,相對人表示其並無上開規定所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見本院104年11月24日訊問筆錄),是本件相對人依法並無得不予收容之情事,應堪認定;此外,就相對人有無以其他處分替代收容之可能乙節,經本院調查結果,相對人曾受替代收容處分而未依規定準時報到,並再度行方不明,足認不適再為替代收容處分,相對人在台又係居無定所,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聲請續予收容復表示無意見(見本院104年11月24日訊問筆錄),亦足認本件相對人確有收容之必要。是以,本件相對人之收容原因仍然存在,並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且有繼續收容之必要,本件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NGUYENVANTUAN應准續予收容。
五、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6第1項規定,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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