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芷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芷緁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936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扣案如附表編號9之新臺幣(下同)800元現金,則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
第19637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且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仿
冒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圖樣」之物品,有商標註冊資料、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核屬專科沒收之物;又扣案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現金新臺幣800元,係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警卷第5頁),並將該等款項交警扣押,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警卷第54-57頁)附卷可憑,核屬本案被告違反商標法犯行所獲取之犯罪所得,合於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沒收規定,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物及犯罪所得均得由檢察官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單獨就上開扣案物及犯罪所得聲請宣告沒收,均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于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顏宗貝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金額(新臺幣)商標名稱商標權人1仿哆啦A夢口罩5包(250件)DORAEMON小叮噹及圖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2仿哆啦A夢袋子2個DORAEMON小叮噹及圖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3仿美樂蒂袋子5個MYMELODY&Device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4仿美樂蒂口罩3包(150件)MYMELODY&Device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5仿「HELLOKITTY」袋子3個KITTY花圖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6仿「HELLOKITTY」內褲2個KITTY花圖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7仿「HELLOKITTY」護照套1個KITTY花圖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8仿「HELLOKITTY」證件套2個KITTY花圖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9犯罪所得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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