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27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於98年7月14日發函債務人於收受本院通知後7日內提出配偶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上所列之不動產之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到院,該通知於98年7月31日(98年7月21日寄存送達)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