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45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理人 林妙儒 債務人 曾彥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柒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4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