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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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 白琮喜 上列原告與被告 白曦方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叁拾叁萬柒仟貳佰零壹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叁仟柒佰 陸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附表:
2,600元/平方公尺(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於民國110年1月公告現值)×14624.31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6(原告應有部分)=6,337,201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蔡柏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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