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202號債權人順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仁 債務人華邦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陸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金額,自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2202號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民國)001100,000元110年11月15日002100,000元110年11月29日003100,000元110年12月16日004100,000元110年12月30日00556,000元111年1月22日00656,605元111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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