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丁○○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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