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4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亦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亦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基交簡字第347號案件受理,並於100年6月30日判決,於100年9月19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曾亦煌因如附表所示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莊智凱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曾亦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拘役55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99年12月16日│99年9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65號│撤緩偵字第5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基交簡字│100年度基交簡字│││││第85號│第3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2月14日│100年6月30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基交簡字│100年度基交簡字│││││第85號│第347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3月21日│100年9月19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40號│執字第2657號││││(易科罰金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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