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易字第97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顯憶選任辯護人嚴庚辰律師
江立偉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軍偵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8年11月19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胡顯憶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認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