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31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相對人即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現正由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以95年度執全字第593號案審理中,均有賴前揭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為判斷,揆諸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請求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云云。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查,聲請人即被告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僅說明有另案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95年度執全字第593號案件在審理中,並未說明本件訴訟與該訴訟案件有何關係,及本件訴訟為何以該訴訟案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依據。則聲請人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於法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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