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4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271號、95年度執更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兩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確定後,再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96年6月7日法矯字第0960020291號核准假釋,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刑期終了日期為96年8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