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81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被   告 乙○○ 原住基隆市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3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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