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智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智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煥緒選任辯護人沈明欣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18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煥緒(原名 謝正福 )前於民國104年
8月31日前,2度任職於告訴人澄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澄品公司),離職後於104年9月15日自行設立鼎碩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鼎碩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其妻謝姵婕),其知澄品公司之客戶名稱、採購品項、交易單價、金額等均屬營業秘密,為低價搶得澄品公司之客戶,竟意圖為鼎碩公司不法之利益,告知在澄品公司擔任送貨司機之同事 楊琮凱 (現已離職,所涉妨害秘密部分另案偵辦),於出貨時,將澄品公司之數家客戶(包含弘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北村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出貨單(上有客戶名稱、地址、貨品規格、數量、單位、重量、單價、金額),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與被告,以此不正方法取得澄品公司之營業祕密後,進而使用出貨單上屬於澄品公司之營業秘密,以稍低於澄品公司之報價,向相同之客戶報價,藉以招攬客戶。嗣澄品公司司機 王勝豐 於105年11月間,與楊琮凱共同出車時,無意間發現楊琮凱之行動電話中,有澄品公司之出貨單,遂上報澄品公司,經澄品公司廠長 柯光誠 詢問楊琮凱,楊琮凱遂坦承確有傳送出貨單與被告,澄品公司遂請被告至澄品公司說明,被告亦坦承確有請楊琮凱將澄品公司之出貨單傳送與其。因認被告涉有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營業秘密進而使用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營業秘密進而使用罪嫌,依同法第13條之3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澄品公司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件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劉芳菁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