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1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74,1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二)被告應自107年7月1日起至兩造所生子女成年為止,按月於每月1日前,對原告給付二名子女扶養費,各10,000元。如遲誤一期履行,其後期間視為亦已到期。經核原告聲明第一項聲明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474,188元;而聲明第二項部分,訴訟標的價格即核定為1,930,000元【就扶養未成年子女, 楊雅均 為00年0月
0日出生,自107年7月1日起至成年20歲尚有6年1個月,故楊雅均扶養費價額即核定為730,000元(計算式:10,000元×12×6年+10,000元); 楊政諺 為00年0月0日出生,自107年7月1日起至成年20歲尚有10年6個月,已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以10年計算,故楊政諺扶養費用為10,000元×12月×10年=1,200,000元】。又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故本件訴訟價的價額為叁佰肆拾萬肆仟壹佰捌拾捌元(1,474,188元+1,930,000元=3,404,1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肆仟柒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