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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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93號上訴人即原告 鍾月英
蒙家珍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鐘瑞彬 被上訴人即被告 蒙宣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其上訴之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