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37號原告 周廣宮 法定代理人 陳進鄉 訴訟代理人 黃千珉 律師被告 林振堂 (即林巖山之承受訴訟人)
林上清 (即林巖山之承受訴訟人) 林盈禎 (即林巖山之承受訴訟人) 林嘉鈞 (即林巖山之承受訴訟人) 林嘉翔 (即林巖山之承受訴訟人) 林惠一 林惠彬 林惠星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甲○○、乙○○、戊○○、丁○○為被告己○○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己○○於兩造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期日前之民國109年2月5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其子丙○○、甲○○,及代位繼承人乙○○、戊○○、丁○○等共5人,均未聲明拋棄繼承等情,有卷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函覆等件為憑。茲因除繼承人丙○○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外,其餘繼承人甲○○及代位繼承人乙○○、戊○○、丁○○等4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為己○○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吳語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