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61號聲請人 林令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劉德玉┌─────────────────────────────────┐│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呂炳 │華南商業銀│108年12月4日│100,000元│0000000│││││行蘆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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