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5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529號

原告 呂張珠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30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黎諭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本金:60,500元;

㈡利息:本票到期日即112年10月1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2年12月21日止共68日。本金60,500元×(68/365)×年息16%=1,80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以上合計62,3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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