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5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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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505號
原告 王樣福
法定代理人 王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世芳 、 蕭如儀 、 陳威帆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