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林家瑞 被告 李崇勇
李琦珊 李琦玲 李琦珩 前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陳佩琪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105年度上易字第691號毀損債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趙文淵
法官吳錦佳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