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6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楊凱翊 相對人即債務人鍾寶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0,712元,及其中新臺幣102,952元,自民國97年5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