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7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不服本院95年度婚字第78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及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上訴裁判費用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