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2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建興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5078號),因本件不得行簡易程序,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歐建興於民國105年1月6日10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桃園市○○區○○路與龍校街口附近時,本應注意超越前車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竟疏未注意,在超越前方車輛後即貿然駛入原車道,適有告訴人 王懷國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往新北市新莊區方向駛來,歐建興騎乘之機車車尾部分與王懷國騎乘之機車車頭發生擦撞,致王懷國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胸壁挫傷、左側踝部挫傷及左側髖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認被告所涉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王懷國已與被告歐建興達成和解,被告且已完全履行,告訴人則撤回告訴,此有桃園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足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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