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409號債權人 曾武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益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系爭支票原本(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號)及退票理由單到院供辦。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