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豐小字第4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送達代收人 楊道利
被 告 田豐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貳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元,自
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