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98號債權人 簡明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惠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票號TH0000000、TH00000000張本票無發票日期,屬無效
票據,請敘明就系爭債權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其他證據資料以釋明請求。
㈡票號TH0000000、TH00000000張本票部分,若係依其他法
律關係請求,釋明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㈢確認支票附表一付款人欄位記載「「詢」庭舍計有限公司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付款人應為銀行,發票人方為「絢」庭舍計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