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4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4312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秀美 即 何簡梅 之繼承人、 何秀色 即何簡梅之繼承人、 何迎楓 即何簡梅之繼承人、 何泓毅 即何簡梅之繼承人、 何思葦 即何簡梅之繼承人、 何湘盈 即何簡梅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依狀附借據何簡梅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書記官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