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3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楊金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2年3月20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3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息,詎料相對人即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7年8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50,26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七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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