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33號
第134號第140號第141號第142號第143號第144號第145號原告 張龍莉 住高雄市○○區○○路○○○巷000弄00號
張婉茹 劉珮汶
陳家丞 陳芷庭 林美珠 林佳蓉 林子晴 被告 史柏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229號(即111年度審訴字第83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廖棣儀法官葉詩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惠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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