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2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4樓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95年度訴字第164號),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所處之刑,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0月14、15日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64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核退偵字第124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本院核閱該份判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