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孟淳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02年度聲沒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玖拾陸顆(驗餘淨重參拾參點陸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孟淳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中,經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MDMA96顆,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張孟淳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10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2年5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後,於民國102年5月24日經聲請人以102年毒偵字第21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惟扣案不明成分藍色藥丸96顆(驗餘淨重33.64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於鑑驗時所耗損部分因已滅失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餘重33.64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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