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1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659號上訴人即被告德易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千芬 選任辯護人 蔡岳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808號,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張紹省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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